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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滞留至今未处理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共计199辆,依法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凭有关凭证或手续到我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7月14日
来源:河南鹿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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