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疫情防指〔2020〕21 号
鹿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要求,更加科学精准地执行“外防输入”策略,根据《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周疫情防指〔2020〕28 号)精神,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规范国内来(返)鹿人员管理
持续加强对武汉市来(返)鹿人员的全面排查和精细化管理,继续采取隔离措施:对持有健康证明者可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 天,没有健康证明者,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对来自武汉市以外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者无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无健康证明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7 天。所有来(返)鹿人员,若有工作单位者,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所住村(社区)进行双报告,没有工作单位者要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者,第一时间通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派专车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二、规范境外来(返)鹿人员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境外来(返)鹿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并做好健康监测。对 70 岁以上老人、孕妇、儿童及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等人员或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并签订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承诺书后,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评估,决定是否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者,第一时间通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派专车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采集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开展流行病调查。对核酸检测阴性者要继续在医院留观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满 14 天。
三、规范集中隔离及诊疗费用管理
境外来(返)鹿和武汉来(返)鹿人员在集中隔离点隔离期间食宿的费用暂时仍由政府承担。自 3 月 21 日起,对境内外来(返)鹿需要进行医疗诊治的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报销;参加商业保险的,医- 3 -疗费用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报销;未参加保险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对来(返)鹿人员故意隐患接触史、旅居史,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或者增加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继续严把武汉、境外来(返)鹿人员隔离人员管理措施的同时,县域内各类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公园景区、农贸市场等场所以及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在控制人员数量和做好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的基础上正常运营开放。各社区、小区县直机关分包卡点予以撤销,农村(社区)设置的路障(含各种隔离墙、栅栏)一律拆除,方便人员、车辆等有序进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20 年 3 月 23 日
鹿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3 日印发
来源:鹿邑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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